当前位置 >> 首页 >> 要闻快报

 

 

要闻快报

 

(第59期)

 

      中共颍上县委办公室                       2009年8月13日


■地方政府融资隐含巨大风险

据报道,在上半年新增信贷增长7.37万亿后,管理层及银行均已开始有意识地控制下半年的信贷规模。其中较为显著的,是银监会近日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有分析称,地方政府主导的项目,则是银行贷款的主要对象。因此,银监会此举相当于掐住了信贷增长的水龙头,也表明,地方政府的财务状况,已经引起决策层重视。

在高速信贷投放的主体中,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是其中最为活跃、也是最为引人注目、同时也是最值得关注的融资主体。

2008年底以来,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有3000家以上的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其中70%以上为县区级平台公司。2008年初,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负债总计1万多亿元,到2009年中,则迅速上升到5万亿元以上,其中绝大部分来自于银行贷款;而2008年全国财政总收入才6.13万亿元。如此快速的信贷增长,不仅加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同时也对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形成显著的潜在压力。

无论是从微观的风险管理角度还是从整个经济运行的角度看,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开始显现巨大的风险。

许多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等来偿还这些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负债,因此在客观上有强烈的动机来推高土地价格,从而对房地产泡沫形成显著的推动作用。

其次,在具体的项目选择和决策上,地方政府替代企业,成为主要的决策者,其中的经济合理性就值得怀疑,这些投资不可避免地出现过于超前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是加剧产能过剩的投资,从目前一些地方新建在建工程和项目看,低附加值的建筑用钢材、建材和焦炭等投资品需求上升推动了这部分原本已过剩的产能投资和生产增速出现加快之势。

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状况很不透明,商业银行在与地方政府的互动中相对处于弱势,使得银行原来一直通行的一些控制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管理手段难以真正落实,目前主要依靠的往往是并没有真正法律效率的财政担保等形式。贷款资金实际上完全脱离借款人监控,如果出现偿还问题,商业银行实际上难以进行顺利的追溯。

从财政运行的角度看,这种大规模的地方投融资平台主导的信贷高速增长,实际上增大了财政的隐形负债,在地方财政出现偿还困难时,还是由中央财政承担了事实上的支付责任。这在客观上成为少数地方政府挤占信贷资源以及财政负债能力的一个重要渠道。

从宏观政策的角度看,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大规模的借贷,直接制约了宏观货币政策的调整空间。例如,2009年高速增长的信贷投放大量通过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进入到一些大型的中长期基础设施项目,不仅使得商业银行贷款的集中度显著提高,期限明显延长,还使得明后年的信贷投放的调整空间极大降低。

为应对上述风险,应当着手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进行规范化、市场化和透明化的改革。

首先,提高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透明度,推动当前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所形成的隐形负债向及时公开披露的合规的显性负债转变,改变当前信息披露严重不透明的状况。

其次,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行为的市场化。通过债券发行等形式筹资建设的项目,往往具有相对较高的透明度以及相对较严格的自我约束。

第三,银行应当推进更为审慎的对地方政府融资的风险管理举措。这包括对项目资本金的严格监控,以及对偿还能力的深入分析,控制发放打捆贷款,重点跟踪不同地方政府的负债状况和偿债能力,来把握融资平台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第四,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责任制度。无论是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的贷款行为,还是不同形式的发展行为,期限必须尽可能与政府任期相一致,同时在地方政府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有效清偿的情况下,适时探索实施地方政府财政破产制度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我省当前财政运行中需要重点关注三个问题

当前,财政运行中的压力和矛盾十分突出。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强化和细化工作措施,努力完成全年财政收支任务。

一、处理好结构性减税(费)和依法加强收入征管之间的关系,确保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实施结构性减税是中央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费)政策,预计全年减收约140亿元。短期来看,这对财政收入的增收带来巨大压力,但从长期来看,这种结构性减税减费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一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好结构性减税政策,对应该减免的税费不折不扣执行到位,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税费负担;另一方面,要依法加强收入征管。主动加强财税库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税种和重点企业的税源监控,加大税收征管、稽查、评估分析和清欠力度,严厉打击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堵塞跑冒滴漏,挖掘征管潜力,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努力保持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增长,确保完成全年1480亿元财政收入任务。

二、处理好厉行节约和调整结构的关系,确保重点支出需要。面对今年十分尖锐的收支矛盾,一方面需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厉行节约“八项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从严控制预算追加,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勤俭办一切事情,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另一方面需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把有限的财力真正用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一是确保“三保”支出。支出安排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为有效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二是确保落实好中央改革政策。全力以赴保障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改革、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资金需求。统筹省级与市县财力分配关系,专门设置省对下政策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补助市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医药卫生体制、政法经费保障体制等“三项改革”支出,努力化解全省财政收支矛盾。

三、处理好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关系,确保财政收入质量。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全省各级财政要把依法加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征管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推进非税收入征缴改革,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财政收入质量。17月份,我省非税收入增长26%,增长快于税收收入增长。年内,各级财政部门要在依法加强税收收入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深入挖掘非税收入征收潜力,把该减的减到位,该收的收上来。坚守财政收入质量底线,严禁把不该纳入财政收入范围的纳进来。

■中共安徽省纪委 安徽省监察厅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违纪违法款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构)在办理案件中对暂予扣留、封存、没收、追缴、责令退赔(还)的违纪违法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构)在履行职责中所涉及的暂予扣留、封存、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还)的现金、存折、有价证券及其它有关物品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构)暂予扣留、封存、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还)案件涉及的违纪违法款物,必须遵循依法、必要、准确、及时的原则,严格执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1993920监察部第6号令)、《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的通知》(中纪发〔199812号)以及“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构)需要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书面报告,经室负责人同意,并报本委厅(局)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下,经口头请示同意后执行的,应及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五条 执行暂予扣留、封存的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场出示工作证件,按要求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款物登记表》一式三份。除异地办案外,暂予扣留、封存的款物应在十日内,将《暂予扣留、封存款物登记表》和暂予扣留、封存的款物交本单位办公室(厅)财务部门,并办理移交保管手续。对大件物品(如机动车辆等),经批准可就地封存(保管)。

第六条 对异地追缴、封存、暂扣的大额款项,应及时转入单位指定的专用暂扣帐户;贵重物品经批准可就地租用银行保险箱存放。

第七条 对经调查无证据证明属涉案的暂予扣留、封存的款物,由承办部门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及时解除相关措施。

第八条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一般应在结案时一并处理。对涉案款物作出没收、追缴、责令退赔(还)处理,由承办室提出处理建议,经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厅(局)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对未予立案的初核件,其暂予扣留、封存的违纪款物,在了结时由承办部门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构)没收、追缴的款物,应作出书面决定,开具法定的收据或凭证。并及时将收据或凭证送达原款物持有(保管)人。

第九条 党风、纠风、执法监察中查处的侵害群众利益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等违纪款,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条 办公厅(室)应加强对暂予扣留、封存、没收、追缴、责令退赔(还)款物的管理,设立专门帐户和保管场所,指定专人保管,并严格交接手续。保管人员对暂予扣留、封存、没收、追缴、责令退赔(还)的款物应建账设卡,做到一案一帐,一物一卡。对细小物品可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对大宗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或委托有关专业部门封存保管;对贵重小物品应装透明袋封存;对违禁品、低质易损物品或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将物品拍照,制作清单或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案件承办人员因移送案件或者案情需要调用暂扣、封存的款物时,应经分管案件的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调用。

第十一条 对没收或无法退回的追缴、责令退赔(还)的款物,要一案一缴,由财务人员按照处理决定所认定的数额,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缴款书,集中办理上交国库手续。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外币由案件承办人员通过有关部门兑现,其它违纪物品应以拍卖或者其它方式定期统一变价处理后,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暂扣、封存、没收、追缴、责令退赔()以及保管涉案款物所形成的有关文书、登记表、单据等,应一律放入案卷材料入卷存档。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构)应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暂予扣留、封存、没收、追缴、责令退赔(还)违纪违法款物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管理违纪违法款物的人员、办案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必须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扣押违纪违法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二)私自截留、挪用、贪污、侵占、私分、调换违纪违法款物及其衍息的;

(三)丢失、损毁违纪违法物品或因保管不当致使物品发生腐烂变质,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将办案没收、追缴的钱款私放“小金库”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违纪违法款物管理规定的。

 

 

 

 

 

 

 

 

 

 

 

 

 

 

 

 

 

 

 

 

 

 

 

 

 

抄送: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县委办主任、副主任

中共颍上县委办公室                    2009年8月13

                    (共印25份)

投稿:ysxwb    日期: {2009}年{08}月{13}日     【字体: 】【打印】【关闭